试用期≠空白期,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当心“双倍买单”

2025-05-09 14:43:45来源:包头政法在线编辑:赵芳

“试用期还没过,不用签合同!”这是不少用人单位的常见误区。

案情回顾

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未通过”为由拒签劳动合同,最终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小张入职某公司设计岗位,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4个月后,小张因薪资争议离职,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负责人认为,没有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小张未通过实习期考核,因此小张无权索要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小张付出的劳动成果属于被告公司不可或缺的部分,同时,小张工作时需要接受该公司经营者的管理,具有较强的人格附属性质,故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即建立,因此,无论双方是否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均需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小张共在被告公司工作4个月,底薪已经全部发放完毕,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故被告公司应支付小张3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这些“误区”用人单位需警惕

误区一、试用期不用签合同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用人单位需在用工1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无需对签订劳动合同存有抵触心理,这既是义务,也是“护身符”。

误区二、口头约定也算数

工资报酬、岗位、工作地点等关键条款必须书面明确,不得仅作口头约定,若合同缺失必备条款,可能被要求补正或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三、奖金可发可不发

若工资构成中包含底薪、考勤奖、年终奖等,用人单位需在合同中明确发放奖金的条件、基数、比例等,若因条件不明而产生争议,用人单位作为提供合同一方,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而非法律义务的“豁免期”。唯有用人单位严守合规底线,劳动者积极捍卫权益,方能构建公平、健康的用工环境。

法官提醒: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试用期并非逃避合同义务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