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争议大 调解+普法巧化解
2025-04-30 16:57:04来源:包头政法在线编辑:赵芳
2024年1月12日,包头市青山区综治中心受理了一起诉求为工伤待遇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023年6月,韩某入职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木工一职。2023年7月5日,在工作期间不慎从工地脚手架上搬运钢管时撞上胸部,2023年7月13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23年12月21日被依法鉴定为伤残十级。韩某出院后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问题未果,遂于2024年1月12日向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中心受理后,由于用工单位为外地企业,来往包头不便,故无法促成双方现场调解,为减轻双方诉累,调解员线上线下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并将相关文书及时以邮件的形式送达至用工单位。后用工单位委托驻包头项目经理陈某与韩某面对面进行协商,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用工单位详细解读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分析案件争议焦点,解析赔偿标准等。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磋商,最终,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韩某的工伤赔偿达成了一致。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当庭出具了仲裁调解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得该案件完美落幕。
适用法律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的16个月,八级伤残的13个月,九级伤残的10个月,十级伤残的7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的16个月,八级伤残的13个月,九级伤残的10个月,十级伤残的7个月。